原告遆好岭与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3月起在被告郑州一中新郑*区3#宿舍楼建筑工地施工,2012年4月26日工作期间被坠落钢管砸伤头部,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保险。2015年9月2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12月6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委”)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贰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十个月,辅助器具为可配置坐便轮椅。原告申请至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但仲裁委仅支持原告部分请求,其裁决不客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原告因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医疗费120790元、护理费4378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2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0元;2、被告支付辅助器具费15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200元;3、被告自2017年1月至原告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支付原告伤残津贴5100元/月和护理费1766元/月;4、被告自2012年3月至原告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以原告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5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