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许**、许**、许**与被告许**、许**、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许**为本案原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于2018年8月28日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许**及原告许**、许**、许**、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许**和许**及其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许**、许**、许**、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告许**,被告许**和许**及其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许**、许**、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四原告对位于天台县中加湖处的祖遗房产享有十二分之五的份额;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四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涉案房产被征收后的利益享有十二分之五的份额。事实和理由:原告许**丈夫许**(1934年9月**日出生,2007年5月1日过世)系被告许**的胞兄,其祖遗房产坐落于天台县中加湖地方,共为四间**层楼房,合计土地使用面积93.27平方米。经查天台县人民政府档案局所存的册籍,该房产于1951年土改时为原告祖父许克明、祖母蒋**及许**、许**(系许**胞妹,1947年1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天台县四人所确权登记。1955年3月,许**应征入伍(工程兵),至1960年被所在部队安置在海南工作。此后原告一家虽然随之在海南工作生活,但并没有放弃过在天台的上述房产,同时也履行了对祖父许克明(于1960年过世)、祖母蒋**(1989年过世)的生养死葬义务。依据上述事实和土改确权政策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得的产权份额应为该处房产的十二分之五(土改确权份额1/4+继承份额1/6),却怎料在此次(2018年4月开始)水南区块拆迁...(本文书还有7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