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人保鼓楼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87224元(4362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4248元[3480元/月÷28天=124元/天×252天(36周)]、营养费2856元[34元/天×84天(12周)]、护理费8960元[80元/天×112天(16周)]、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599元、医疗费11143元,合计1520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对于误工费变更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年的标准计算,对于财产损失变更为500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0日19时08分,被告刘*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小型客车沿潘*村内道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苏*发生...(本文书还有5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