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路**、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路**、被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9165元,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的借款利息12666.4元,2018年6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及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2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174.0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路**支付律师费6500元、保险费520元;3.被告贺*对上述债...(本文书还有2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