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连**、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2011年10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参加婚礼用餐结束后,在被告的多功能厅处被突然倒塌的多功能厅的玻璃门砸倒、致伤。原告当日被送至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其他诊断为: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肾移植术后;糖尿病眼底病变、糖尿病酮症;肺部感染。原告治疗至2012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85天。原告受伤后共支出医疗费65774.4元。原被告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各项...(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