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张**、张*、张**诉被告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并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2月2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张**、张**之张*,原告张*,被告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28日6时45分许,张存立持a1a2d证驾驶豫g-×××××号亚星牌大型普通货车,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里营镇政府门口处时,因会车时观察不周,与相对方向逆行行驶张某驾驶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4日新乡县交警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6】第5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存立、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