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黎民敏解放前生活在台湾,上世纪80年代回老家临湘生活,被临湘市人民政府安排在临湘市桃园××单元××室居住,原告也随行搬到此照顾父亲。1997年3月18日,原告的父亲征得住房所在地的临湘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向临湘市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土地使用费700元后,将房屋后阳台的空白基地改建成门面,解决一家生活来源。1998年12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再次征得临湘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向其交纳前阳台边角地使用费800元后,将房屋右侧靠围墙的空白基地改建成2个门面用于经商。
2017年2月7日,被告作出临规违认(2017)第03号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原告位于长安街道办事处桃园巷北侧门面2个,建筑面积21.85平方米的建筑为违法建筑。2017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临规拆字(2017)第****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原告在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明,2017年2月...(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