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彭*,男,197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原审第三人彭*,男,195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因诉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城县政府)行政确权决定及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宁城县政府委托代理人郑**、辛**,被上诉人赤峰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彭*、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之地位...(本文书还有3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