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侍可进与被执行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侍可进蔬菜款6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周**负担。因被执行人周**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侍可进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