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诉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于2018年6月26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灵武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灵武市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全民创业园为名,委托被告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原告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7月22日,被告征收原告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灵集用(2002)字第xxxx号】,并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就原告被拆迁的房屋给原告置换20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进行安置。2016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保证原告的安置地点与案外人岳**、季**、朱*、蒋*华的安置地点相同。后原告多次要求安置,被告未予安置,被告...(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