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诉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于2018年6月26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灵武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灵武市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全民创业园为名,委托被告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原告长子哈志宁、次子哈志刚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7月22日,被告征收哈志宁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灵集用(2002)字第xxxx号】、哈志刚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灵集用(2002)字第xxxx号】,并分别于2010年7月22日、2016年3月11日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就哈志刚、哈志宁被拆迁的房屋给其家庭成员实行置换,给原告置换233.88平方米。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进行安置。2016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