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诉被告青海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嘉德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青海嘉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诉称,2017年1月19日,原告驾驶×××奔驰车行驶至黄河路银龙酒店时,与同向行驶的其他车辆碰撞,遂造成原告的车辆局部毁损,需要进行修理。2017年3月10日,原告的车辆交由被告处维修,并支付了维修款。后*原告通过对比估价单的项目及费用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维修清单中添加其他商品,如:watch等商品,并且将这些商品一并计入了维修费用,共计11件商品价值13292.05元,...(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