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与被告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时**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沈阳奥林匹克花园x-x-xx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物业管理由原告负责。自2005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告欠交物业费15,924元。其间原告曾多次催缴,但被告拒绝交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15,924元,并支付滞纳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时**辩称,一、原告未尽物业管理义务,无权收取相应物业费,请贵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将答辩人房屋屋顶进行修缮。二、原告起诉两年之前的物业费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法...(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