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8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自己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归还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3分5厘,当即被告给付自己利息3500元,剩余款项经自己多次催要未果,故自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自己利息。
被告辩称,自己通过朋友与原告认识,后因自己需要资金周*,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自己给原告分三次共支付利息11500元,现自己无资金给原告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8月29日被告因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还款期限为1给月,最初双方约定利息为3分5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常*个人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限壹个月归还,利息已付。借款人:李*,2017.8.29,61040419aaaaaaaaaa...(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