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寿、喻*阳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书记员戴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被告张*于2015年2月5日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于2016年1月8日、2017年9月18日重新签署借款协议书,并按期向原告支付了利息,直至2018年2月期间借款期限已到,被告经常无法联系,之后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5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