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孟**承担。事实及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是关于孟**借款本金认定的问题。自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双方之间有多笔相互转账,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659630.2元,孟**对该借款本金的认定不认可。一审庭审查明的是双方互相转账的金额,孟**向孟**转账总计1027194元,孟**向孟**转账367563.8元,如果转账全部认定为借款性质,那么借款本金就应当是1027194元,孟**总计还款应当是367563.8元,659630.2元是孟**应当偿还但是没有偿还的金额,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二是关于24%的利息计算基数问题。一审判决确认以6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开始按24%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双方从2016年3月开始有相互的转款行为,截止2016年5月24日之前,双方没有对转款的性质及用途有过明确说明,更没有涉及到利息的问题。一审判决没有对2016年5月24日之前双方发生的转款金额进行核算,也没有审查2016年5月24日书写630000元欠条金额是对双方之前转款的总结算还是包括欠条...(本文书还有5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