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3、4月,被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分别与王**、吉**(系被告吉**兄)、柳*元等人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协议及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被告将其在大庆市***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王**、吉**、柳*元等人进行安装。2012年3月11日,王**作为被告的代表人与原告签订因安装电梯所需的钢管、扣件(钢管与扣件组合后称为脚手架)租赁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钢管1632米、扣件1344个。双方职责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书面材料计划及时保质保量供给各种规格的所需租赁物;所租材料被告能正常使用;退货时不得刁难,货到必须及时验收,办理退货手续。被告职责: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维修、保养,如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丢失,须负责修复、赔偿;派人负责办理...(本文书还有4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