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男,汉族,1973年10月**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上诉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源公司)、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小担保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7)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升源公司与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合法有效,欠付贷款公司借款利息的事实清楚。二、上诉人履行了“2014年贷字第1396号”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代偿义务,享有合法的追偿权。
被上诉人升源公司、徐*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中小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升源公司归还原告向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4101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1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本文书还有4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