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姬**、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保陕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姬**、被告国任财保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款507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姬**驾驶陕a******号货车沿双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路十字时,适逢李*驾驶马一鸣所有的陕a******号轿车沿兴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姬**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因马一鸣向姬**索赔未果,其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商业险,故原告向马一鸣支付了车辆损失72520元,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