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被告马**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云**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云**参加诉讼。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沙*(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2、判令被告马**退还原告投资款255万元。3、判令被告马**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共计12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马**承担。当庭增加退还投资款355万元,庭审调查时又变更退还投资款为20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马**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沙*(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及马**各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上述三人各持股份33.3%在果洛州开发沙*,被告为负责人,并负责办理沙*有关手续等。签订协议地点为西宁市,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向协议签订地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其投资款及...(本文书还有4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