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黄**、明*、武汉市明华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明*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现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爱珍、黎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陈**、王*,被告明*及作为被告明华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黄**、明*二人以经营为由向原告周*的合作方借款400万元人民币(下文所述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出借人以原告合作经营方工作人员方磊的名义签订,约定借款利息按借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的四倍进行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06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原因暂时无力偿还。被告黄**、明*与原告周*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中明确了原告...(本文书还有3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