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新疆刀郎枣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新疆刀郎枣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68万元(2015年3月至今);2、要求被告补交2015年3月-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金;3、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5、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起在被告处担任副总裁兼董事秘书,被告未付上述费用,仲裁后不服仲裁委裁决,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新疆刀郎枣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201...(本文书还有2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