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市建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张*、被告建安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与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在五女店镇白雾李*给人盖房施工过程中意外触碰到10千伏高压受伤。伤后从三米高房顶坠落,被人救起后送至许昌市烧伤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于2016年11月13日凌晨5点36分转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重度烧伤、左手及腕部缺血性坏死、右侧气胸。后经数次手术,原告虽无生命危险,但是却遭受了截肢等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和经济财产方面的损失,更是给其家属造成了误工、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同时,根据原告受伤时的现场照片以及现场的环境显示,被告公司管辖范围下的高压电线,架设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也没有履行相应的设置危险警示牌的义务,其对原告的损害存在着直接的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建安供电公司辩称,事发线路属于高低压同杆(既有高压,又有低压),不同等级的电压所涉及的触电事故适用不同的规则处理。如果查明系高压触电,原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应当减轻电力经营者的责任。同时,作为房主一方在高压线下违规建房,同样应当对原...(本文书还有5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