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称江浦街道)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朱**,被上诉人江浦街道的委托代理人滕*、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宁高管内备字〔2016〕195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期剩余地块、三期及四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于2016年11月22日获得备案。葛**座落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新合村东圩组的房屋在该项目范围内。江浦街道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经葛**与家庭成员确认,葛**名下房屋面积为84平方米。2017年6月17日,葛**与江浦街道签订了协议编号为ycyeqs*******的《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拆迁)(以下称《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