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成都品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成都品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损失139294元、违约金23251元(9688元/月*12月*20%);3.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23225*2﹦46450元,合计20899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拉萨雪域天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号,在被告的要求下,双方同意将签订合同的时间延后两个月,被告向原告承诺可以经营餐饮生意且不会有任何人出面干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必要的装修准备开办一家餐馆,但被告以出租房没有相关的消防设施为由不让原告在出租房中做餐饮生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与被告的谈判都以不欢而散而告终,现故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