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荆州伟嘉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判决不当。胡**与伟嘉公司之间根本不是买卖合同关系。(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是将伟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以及向**勾结的王*、唐自详等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合同诈骗胡**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定性为是与胡**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一错误认定不但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而且是对向**、王*、唐自详等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纵容。本案的事实情...(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