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3月,王**与孙**口头约定合伙出资购买钻机营利,双方约定王**出资200000元(王**自己出资100000元,向孙**借款100000元),孙**出资400000元。2013年4月22日,经过双方结算,孙**给王**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分股现金,因钻机没有去理丢(处理掉),欠230000元”。后王**经多次索要,孙**仅给付45000元,余款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个人合伙退伙的,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照书面协议约定处理。本案中,王**与孙...(本文书还有1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