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市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场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交场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华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交场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87047.38元、逾期过渡费1033200元,赔偿损失309814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华生公司逾期交房是由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属于可以顺延交付的情形,这是事实认定错误。在涉诉项目开始前,道路及配套设施问题就早已存在并一直持续,这是完全可以预见并克服的。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存在价格损失系事实认定错误。因华生公司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导致涉诉房屋核定价格上涨,迫使46户拆迁户以不高于每平方米3600元的价格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说明拆迁户认可该价格。26户拆迁户向华生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仅是对“华生公司交付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这一事实的认可,并未放弃追究华生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相关违约责任及过渡费。根据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朴素法理,华生公司应当赔偿上诉人房屋差价损失3098140元。
华生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华生公司逾期交房系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行政行为所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存在价格损失与事实相符。每平方米2980元的价格是暂定价格,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按核准价格出售。我公司无法强迫安置户签订合同。出具承诺书的人员是在得知并非华生公司的原因导致2014年12月31日无法交房、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才...(本文书还有7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