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刘*不服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舞阳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粟敦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涛、人民陪审员王*国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刘*,被告舞阳办事处的党委组织委员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谌章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刘*诉称,2011年3月30日,被告为了加快黄泥坝机场道路改扩建片区开发,制定了《机场道路改扩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的房屋位于该片区,应予拆迁补偿。2013年4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过渡期为两年,过渡期延长的,过渡费为960元/年;原告免费享有2个固定的车位,还建门店宽度不低于原门店宽度,位置在原告原住房后面临街;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原告房屋被依法拆除,根据约定,被告还建给原告的房屋应该是位于原告房屋后面的15、16号临街门店,但被告将4、5号门面还建给原告,4、5号门店不在原告房屋的后面,且门店宽度未达到约定。同时原告原来房屋土地系商业用地,原房屋**楼系经营性用房...(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