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唐**、陈**、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唐**、被告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2年7月6日10时30分,被告唐**驾驶湘e******轻型普通货车在武冈市邓元泰镇凤溪村8组地段与原告驾驶的湘e******三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负主要责任,肖**负次责任。原告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治疗费38831.2元。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左肩关节的损伤为九级伤残、面部损伤为十级伤残。被告陈**(事故车车主)在被告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1日止。被告张*在事故后,书面为被告唐**提供担保,承诺在事故中的各项赔偿由其全权担保。请求判决被告平安财保在承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120000元;被告平安财保在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以外的损失82850元...(本文书还有5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