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和被告平安财保南宁支公司分别为被告南岳凤凰旅行社、北海中国旅行社之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人。被告北海运德汽运公司在被告平安财保南宁支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7月9日零时至2013年7月8日24时,每人保险赔偿限额30万元,承保险别为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和随身财产损失。
2012年8月6日,原告衡山民主促进会与被告南岳凤凰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南岳凤凰旅行社组织原告衡山民主促进会成员及家属39人于2013年8月10日至8月13日赴广西北海旅游。合同第七条第6项规定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十八条第1项约定:因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8日,被告北海中国旅行社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北海运德汽运公司签订了《汽车客运包车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司机李平、刘*驾驶旅游客车于8月10日到衡山县城接甲方代理的旅游团队至北海,并负责旅游团在北海市内2日游和8月12日下午返程的交通,乙方须保证游客及甲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车辆服务产生投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012年8月10日,被告南岳凤凰旅行社与被告北海中国旅行社就涉及旅游行程、服务标准、旅游团费等内容的《团队确认书》进行了签章确认,确认...(本文书还有22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