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偿还原告董**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本付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董**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董**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2017年3月10日写下借据。后原告董**多次向被告讨要该借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7年董**写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董**伍万元整,¥50,000元,董**,2017年元10日”。
被告董**辩称:原告诉称以生产经营所需,但是我并没有经...(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