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6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的全部诉讼请求;2、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周**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结构重大变更的事实。周**委托郑**承建涉案房屋,在另案郑**向法院起诉周**拖欠工程款案件中,肥东县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已查明涉案工程原是框架结构,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周**要求已改为**层框架,三、四、五砖混结构,其中**层框架也有多处变更,有施工现场签证七份、一份法院质证笔录、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证据,但周**在本案一审时故意隐瞒以上事实申请法院鉴定仍以变更前图纸(一至**层全部为框架)为依据...(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