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神农溪旅游公司)与被告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农溪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农溪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史**支付租金145万元及利息(其中75万元租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5万元租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5万元租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史**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3日,神农溪旅游公司与史**签订《巴东长江旅游码头游客中心综合楼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史**承租神农溪旅游公司位于巴东长江旅游码头游客中心综合楼开办“锦绣中华”酒店。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史**累计欠神农溪旅游公司房屋租金7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史**应付房屋租金5万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史**应付房屋租金35万元、2017年...(本文书还有4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