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宝蓓悠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为字母“yoyo”,第6416036号“悠悠”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为汉字“悠悠”。在案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字母“yoyo”唯一对应汉语“悠悠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整体印象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宝蓓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第3435818号“yoyo唷唷”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其基于第3435818号“yoyo唷...(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