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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山市宝**********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商标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专利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8)京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宝蓓悠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为字母“yoyo”,第6416036号“悠悠”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为汉字“悠悠”。在案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字母“yoyo”唯一对应汉语“悠悠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整体印象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宝蓓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第3435818号“yoyo唷唷”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其基于第3435818号“yoyo唷...(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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