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东方晟数字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晟公司)、第三人汇通宏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第三人汇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李**,被告东方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吴**与东方晟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2.判令东方晟公司返还吴**已支付的房款1609.75万元并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利息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东方晟公司赔偿吴**房屋差价损失662万元,并赔偿500万元保全费的资金成本,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保全到期之日止;4.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东方晟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吴**放弃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吴**与被告东方晟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被告东方晟公司以2442.18万元价格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x环x路x号院**号楼x至**层房屋转让给原告吴**。原告吴**依约支付被告东方晟公司首付款1209.75万元,后又支付被告东方晟公司400万元购房款,合计支付被告东方晟公司购房款1609.75万元。现东方晟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东方晟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吴**的诉讼请求。1、我公司跟原告吴**所签署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可以明确看出系意向书,不构成真正的房屋买卖协议,而且从合同内容看,作为买受人吴**应知道房屋过户需要满足的条...(本文书还有6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