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安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上诉人平安人寿安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赔付上诉人保险金31万元。事实和理由:涉案《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第1.1条系免责条款,上诉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并未就这一条款内容及含义对上诉人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平安人寿安庆支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18周*之死亡无息返还所交保费是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需要特别的...(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