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被告任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前中营片区属于旧城区,任城区政府对旧城区进行城市改造,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前中营片区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被告任城区政府提交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鲁建住字[××]××)、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观音阁街道前营、中营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复函》(济任发改函(2015)31号)、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出具《关于前营、中营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济宁市城乡规划局任城分局出具的《关于前营、中营���户区改造规划意见》及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计...(本文书还有5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