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沈某、王*、齐全波的陈述,证人谢*、牛*、郭某的证言,证人孙*、杨*、孟*、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事项确认书,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照片,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昌平沙河医院急诊病人抢救观察记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谢**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暴力袭击...(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