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当天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转账10万元给被告,并约定月利息为2分。当日,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为凭据。2014年元月8日,因被告要外出,双方商议重新书写借条,原告放弃利息,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被告重新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现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l-2证实双方系适格的诉讼主体。3.借条一张;4.银行转账凭证一张;3-4证实借款已...(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