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597元以及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60597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底。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是提起诉讼。
被告吴**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张;3.原告的当庭陈述:证据2.3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