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晁*与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10000元,后又变更为6541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13时30分,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黄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黄河路经七路丁字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自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向东转弯的被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损,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系无证驾驶,也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少量的医疗费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伤害。为此,原告诉...(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