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宝蓓悠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裁定的利害关系人贝比赞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宝蓓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贝比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宝蓓悠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裁定认为:
宝蓓悠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主张,涉及诉争商标与第3435818号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宝蓓悠公司并非该商标...(本文书还有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