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即原告南方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涂*护理费13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虽然在被上诉人就医期间的49天,以及出院医嘱有需陪人护理三个月的记录,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聘请护理人员的费用开支依据,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支付护理费的义务。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南方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梧劳人仲案字(2017)第****号第三项裁决;二、请求撤销梧劳人仲案字(2017)第****号第四项裁决;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梧州市劳动人...(本文书还有3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