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出租车运营手续有偿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依据1994年的合同条款,认定抵押金不予返还,该条款未曾生效,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条款最初设定是作为等价利益交换条件的一个附有权利义务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未依约履行其合同中设定的义务,而且将年3000元变更为月交费,还提高了收费标准。根据公平原则,该条款从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李**与腾飞公司又重新拟定1998年的合同,在该合同中也多次能看到抵押金字样的约束条款,均现设抵押金不退的条款已经作废无效,且既然合同中有扣抵押金的条款,明**上诉人是认可抵押金属于上诉人,未转移。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议双方的各个合同和协议都是双方一直以来的关系演化过程,其是一个整体联系的过程,应进行整体解释,请二审法院予以公证裁决。
腾飞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李**的上诉请求,是李**与腾飞公司第二部签订的抵押书,其情况我方不清楚。抵押金不退的条件是车**李**所有,其车**李**所有,因此不退...(本文书还有5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