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下称徽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诉被告谢**、俞**、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合肥青年路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张**与被告谢**、俞**、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诉称:2013年3月22日,被告谢**、俞**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谢**、俞**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于购买工程材料,借款有效期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但单笔贷款的最高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为发放贷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0%,被告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若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