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许*、吴*、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8日凌晨2时许,为劝说水师营水产市场的商户搬至三义水产市场,由陈**授意将车辆停在宜飞水产门口,并让许*、吴*、程某等人在建设路和沿江路口拦截前来买鱼的商贩,期间陈**通过带人围住商铺、扬言强行买鱼的方式阻止宜飞水产做生意,并和宜飞水产金某2发生推搡拉扯,之后吴*、程某等人追逐围观群众何某1。
二、被告人陈**、许*、叶*、汪*、柯**、金某1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19日下午,吴*3带人至老峰镇环城东路工地拦停施工车辆,叶*邀集许*,许*邀集汪*,陈**邀集柯**,之后柯**、陈**、许*、汪*、金某1等人至老峰镇环城东路工地。陈**与吴*3交涉未果后,许*带人从陈**、柯**的车内拿出刀具武器,之后被对方十几人持刀、矛、气枪等工具冲散,罗*等人围住宝马轿车并对车辆进行打砸,陈**开奥迪q7将罗*撞倒,之后驾车离开,许*驾驶轿车带汪*、金某1等人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现场示意图、实物照片、出警证明、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步...(本文书还有4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