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兰州安顺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自2004年5月28日起,原告到被告安顺公司上班,担任铁路押运员。6月23日,原告向单位缴纳货物保证金3000元,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双方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合同时,不让原告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公开宣称,要想干,就在合同上签字,不签字就不能继续工作,原告只能选择签字。事后才知,被告让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