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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诉被告中国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冀032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6
  •  
  • 【案例概要】

    原告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滦县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宝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滦县公司及宝兴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诉称,×××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滦县人保投保交强险一份,在宝兴人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6月10日21时15分,武**驾驶×××号**轮摩托车沿203国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贾希江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武**及其乘员毛海玲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希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海玲无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79801.92元,营养费213天×50元=10650元,伙补63天×50元=3150元,护理费213天×100元=21300元,误工费213天×3400元/月÷34天=24140元,伤残赔偿金28249元×20年×30%=164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06元×8年×30%+19106元×1年×30%÷3人+19106元×4年×30%÷3人=55407.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9...(本文书还有56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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