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王**、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石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被告太阳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李**,被告英大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补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5308.24元(不含被告已垫付的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18时许,在辉县市清晖路与文昌大道交叉路口,被告王**持a1a2证驾驶豫g×××××号客车与原告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该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豫g...(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